香港
条款及细则
 
一般优惠条款及细则:
1.
推广期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推广期」)。
2.
「优先理财」推荐计划只适用於推荐人為现有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之银行服务客户,包括指定之职员,但不适用於私人银行之前线职员、企业及机构银行之前线职员及个人银行之前线职员(包括销售业务、业务拓展部、National Sales、中小企业理财及所有分行职员) (「推荐人」)。如有任何争议,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
3.
推荐人不能推荐自己或任何本行职员成為新客户。成功被推荐的新客户不能重复被推荐或再次被其他人推荐。
4.
就有关本「优先理财」推荐计划及有关银行服务之开户事宜,推荐人将被推荐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及联络资料)交予本行之前,必须先徵得被推荐客户之同意。
5.
本行保留随时更改或终止以上所有优惠,以及修订所述任何条款及细则之权利。推荐人的资格,包括被推荐客户总结存之计算,以本行最近纪录為準。 如有任何争议,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
6.
中英文版之内容如有任何歧义,在任何情况下概以英文版為準。
   
「优先理财」推荐计划奖赏(「推荐计划奖赏」):
7.
要享有有关之现金回赠,推荐人必须推荐亲友於推广期内开立「优先理财」服务(「银行服务」)(「被推荐客户」)并符合以下所有条款及细则(「成功推荐」):
 
a. 被推荐客户必须於过往12个月内未曾使用本行之任何银行服务;
b.
被推荐客户於开立银行服务时必须持有或开立港元储蓄户口、港元支票户口(或任何外币储蓄户口)、「优先理财」信用卡、渣打提款卡、及网上理财服务(或电话理财服务)。客户须於开立银行服务后两星期内完成网上理财服务之登记程序或使用电话理财服务至少一次;
c.
被推荐客户必须於开立银行服务后两星期内完成「客户投资取向」问卷。
d.
被推荐客户必须於开立银行服务后两星期内达到不少於港币1,000,000元之新资金增长金额(定义如下)。被推荐客户存入之新增资金(经由其他银行现金、支票/本票、本地电子付款(CHATs)或电匯存入但不包括於本行的户口转账而得的资金)以增长其於本行之总结存(包括客户以私人名义作為基本户口持有人於本行持有的存款、投资及指定保险產品之累积保费)将定义為「新资金增长金额」
e.
被推荐客户须根据下表所列,维持其新总结存(即新资金增长金额)至指定日期:
 
被推荐客户开立银行服务之日期 被推荐客户必须维持有关总结存直至
2012年4月1日至30日 2012年8月1
2012年5月1日至31日 2012年9月1日
2012年6月1日至30日 2012年10月1日
8.
「推荐计划奖赏」将如下表给予合资格推荐人:
 
被推荐客户开立之银行服务 推荐人可获之现金回赠(每次成功推荐)
「优先理财」 港币1,000元
9.
推荐计划奖赏将以现金回赠方式於2012年8月或2012年10月之其中一个月份,根据以下次序存入合资格推荐人之渣打个人港元存款户口或美元存款户口(如合资格推荐人并无有效之个人港元存款户口) i) 支票户口;ii) 月结单储蓄户口;iii) 存摺簿储蓄户口。若合资格推荐人拥有多於一个同一类别之户口,本行将全权酌情决定任何一个最近期开立之户口存入现金回赠。本行存入现金回赠后将会发出通知予合资格推荐人。
10.
若推荐人没有上述条款9所列的有效户口,本行将以同等价值之购物礼券(「礼券」)取代现金回赠。礼券受其供应商所订定之条款和细则所规限。本行并非礼券之供应商,并不会对供应商所提供之產品和服务作出任何保证,或於使用其產品及服务所构成之后果负上责任。
11.
被推荐客户之银行服务及条款7所列的银行產品及服务必须於存入现金回赠或送出礼券时仍然有效,否则,有关优惠之奖赏将被取消,本行并不会从任何其他途径把现金回赠或礼券给予客户。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客户应考虑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承受程度,并参阅相关投资產品的条款及细则。
 

由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刊发
 
重要法律通知 | 保障资料及私隐政策
© 2012 渣打银行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