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條款及細則
 
一般優惠條款及細則:
1.
推廣期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推廣期」)。
2.
「優先理財」推薦計劃只適用於推薦人為現有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之銀行服務客戶,包括指定之職員,但不適用於私人銀行之前線職員、企業及機構銀行之前線職員及個人銀行之前線職員(包括銷售業務、業務拓展部、National Sales、中小企業理財及所有分行職員) (「推薦人」)。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3.
推薦人不能推薦自己或任何本行職員成為新客戶。成功被推薦的新客戶不能重複被推薦或再次被其他人推薦。
4.
就有關本「優先理財」推薦計劃及有關銀行服務之開戶事宜,推薦人將被推薦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及聯絡資料)交予本行之前,必須先徵得被推薦客戶之同意。
5.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以上所有優惠,以及修訂所述任何條款及細則之權利。推薦人的資格,包括被推薦客戶總結存之計算,以本行最近紀錄為準。 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6.
中英文版之內容如有任何歧義,在任何情況下概以英文版為準。
   
「優先理財」推薦計劃獎賞(「推薦計劃獎賞」):
7.
要享有有關之現金回贈,推薦人必須推薦親友於推廣期內開立「優先理財」服務(「銀行服務」)(「被推薦客戶」)並符合以下所有條款及細則(「成功推薦」):
 
a. 被推薦客戶必須於過往12個月內未曾使用本行之任何銀行服務;
b.
被推薦客戶於開立銀行服務時必須持有或開立港元儲蓄戶口、港元支票戶口(或任何外幣儲蓄戶口)、「優先理財」信用卡、渣打提款卡、及網上理財服務(或電話理財服務)。客戶須於開立銀行服務後兩星期內完成網上理財服務之登記程序或使用電話理財服務至少一次;
c.
被推薦客戶必須於開立銀行服務後兩星期內完成「客戶投資取向」問卷。
d.
被推薦客戶必須於開立銀行服務後兩星期內達到不少於港幣1,000,000元之新資金增長金額(定義如下)。被推薦客戶存入之新增資金(經由其他銀行現金、支票/本票、本地電子付款(CHATs)或電匯存入但不包括於本行的戶口轉賬而得的資金)以增長其於本行之總結存(包括客戶以私人名義作為基本戶口持有人於本行持有的存款、投資及指定保險產品之累積保費)將定義為「新資金增長金額」
e.
被推薦客戶須根據下表所列,維持其新總結存(即新資金增長金額)至指定日期:
 
被推薦客戶開立銀行服務之日期 被推薦客戶必須維持有關總結存直至
2012年4月1日至30日 2012年8月1
2012年5月1日至31日 2012年9月1日
2012年6月1日至30日 2012年10月1日
8.
「推薦計劃獎賞」將如下表給予合資格推薦人:
 
被推薦客戶開立之銀行服務 推薦人可獲之現金回贈(每次成功推薦)
「優先理財」 港幣1,000元
9.
推薦計劃獎賞將以現金回贈方式於2012年8月或2012年10月之其中一個月份,根據以下次序存入合資格推薦人之渣打個人港元存款戶口或美元存款戶口(如合資格推薦人並無有效之個人港元存款戶口) i) 支票戶口;ii) 月結單儲蓄戶口;iii) 存摺簿儲蓄戶口。若合資格推薦人擁有多於一個同一類別之戶口,本行將全權酌情決定任何一個最近期開立之戶口存入現金回贈。本行存入現金回贈後將會發出通知予合資格推薦人。
10.
若推薦人沒有上述條款9所列的有效戶口,本行將以同等價值之購物禮券(「禮券」)取代現金回贈。禮券受其供應商所訂定之條款和細則所規限。本行並非禮券之供應商,並不會對供應商所提供之產品和服務作出任何保證,或於使用其產品及服務所構成之後果負上責任。
11.
被推薦客戶之銀行服務及條款7所列的銀行產品及服務必須於存入現金回贈或送出禮券時仍然有效,否則,有關優惠之獎賞將被取消,本行並不會從任何其他途徑把現金回贈或禮券給予客戶。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前客戶應考慮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程度,並參閱相關投資產品的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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