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渣打银行智衡家庭财富管理系统(网络版)
1、渣打银行智衡家庭财富管理系统是由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或“我行”)独立开发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一套财务评估及规划系统。渣打银行运用此系统为其客户提供智衡家庭财富管理评估与优化建议服务。本渣打银行智衡家庭财富管理系统(网络版)是针对大众投资者推出的在线简化版家庭财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投资者可借助本系统自助完成家庭财富管理的初步评估。本系统及其相关信息、界面、流程的所有知识产权均为渣打银行所有,未经渣打银行事先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等内容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转发、下载、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2、本系统供您自助使用,以对您的个人或家庭财富状况进行初步评估。渣打银行不就您使用本系统收取任何费用,亦不就该等使用承担任何责任。您使用本系统获得的相关信息或投资建议仅供参考。渣打银行不对您的任何投资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系统或其项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投资意见、建议或其中所有表述(包括任何见解、观点或预测)仅属渣打银行所有,并可以由其更改且无需事先告知。相关投资意见或建议系基于您输入的信息运算完成。渣打银行不对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本系统的运算结果会因所使用的版本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关于市场宣传和活动信息
渣打银行工作人员将不时地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方式向您发送渣打银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宣传信息及市场活动信息。如您不想接受该信息,请致电客服热线800-820-8088予以取消。如您需了解或购买任何金融产品,可另行向渣打银行工作人员咨询、索取相关产品文件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您本人适合购买相关产品。详细风险提示及具体产品信息以相应产品说明书为准。
三、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1、您使用本系统并提交相关个人及家庭资料、账户、投资及财产信息,即视为您已就其中涉及的任何家庭成员(也即“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和信息披露获得了该等家庭成员的同意,且您和该等家庭成员是自愿提供并有合法权限或授权提供该等信息,渣打银行可完全信赖并依据该等资料和信息提供服务。
如因任何资料或信息不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或因您及该等家庭成员未能及时就变更的资料或信息通知渣打银行,影响到评估结果,甚至对您及该等家庭成员造成任何性质的损失,均应由您及该等家庭成员自行承担。
2、我行一贯尊重您及/或资料当事人与个人金融信息(参见下述定义3.1)有关的隐私,承诺按照法律要求对您及/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但是,基于我行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必要需求,我行不时需要获取、使用并将您及/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金融信息披露予第三方(参见下述定义3.2)用于特定原因及用途(参见下述说明3.3)。
您使用本系统并提交相关个人及家庭资料、账户、投资及财产信息,即视为您及/或您代表资料当事人授权我行对有关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披露等行为。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与条件及相关业务申请文件所列明之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充分理解。如有疑问,您及/或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我行就任何条款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如果必要,也可以向独立咨询方寻求意见。除非您或您代表资料当事人另行出具撤销授权的书面文件,本授权一直有效。
如渣打银行因您及/或资料当事人的以上授权不真实或误导遭受任何第三方(包括资料当事人)民事及刑事诉讼、赔偿要求或任何类似诉求,您将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渣打银行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任何损失及费用。
3、定义及说明
3.1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我行因应您或与您有关联的我行客户的要求开展银行业务,而被您告知的或者我行合法获取的您的及/或与您有关的自然人(例如对企业而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以下称为“资料当事人”)的信息,例如,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的其他个人金融信息等。
3.2 第三方是指:
3.2.1位于任何管辖区的我行集团成员和代表,即无论其是否与我行位于同一国家或地区(与我行一并称“被许可方”);
3.2.2 对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被许可方的专业顾问、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和服务提供商;
3.2.3 与您及/或资料当事人和我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任何协议下我行的权利和/或义务相关的实际或潜在的参与者或次级参与者、或者受让人或替代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或顾问);
3.2.4 被许可方的信用评级机构,或直接或间接对被许可方提供信用保护的第三方;
3.2.5 对被许可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律或任何政府、准政府或具有规范、监管职权的部门、有权机构、或审理机构要求的披露; 3.2.6 您及/或资料当事人同意的可对其披露的其他第三方。
其中,我行集团成员是指Standard Chartered PLC、其子公司、其控股公司、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前述各方的总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是指以该个体作为子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被另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被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发行股本的公司,也包括该等子公司的子公司。为此处目的,控制是指某一实体(直接或者间接不论是通过股权、投票权、合同或其他方式)有权任命和/或撤销另一实体的管理机构的大多数成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控制或者有权操控该实体的管理与政策。
3.3 我行获取、使用以及披露您及/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原因与用途,可能为如下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
3.3.1 评估您及/或资料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处理贷款、融资或其他银行服务的申请;
3.3.2 确保我行能够提供和维持银行服务的日常运作,如关联公司向我行提供的信息存储或其他外包服务,第三方清收公司、印刷品承包商等;
3.3.3 定期的信用核查和后续贷后管理;
3.3.4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用核查及追讨债务;
3.3.5 确保您及/或资料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良好的调查;
3.3.6 设计金融产品、财务服务或相关产品;
3.3.7 推广金融产品、财务服务或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传单、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方式向您及/或资料当事人进行推广;
3.3.8 确定您及/或资料当事人与我行彼此间的债权债务状况;
3.3.9 债务清收、追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债权人权利、担保权利等;
3.3.10 为履行任何对我行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或任何对我行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要求而进行披露;
3.3.11 基于银行财务管理的需要,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资产的组合和转让,向我行权利义务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受让人、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顾问等进行披露,以评估有关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3.3.12 我行所属集团或关联公司由于是上市公司或者特许机构,为满足根据适用法规或交易所规则从会计、审计、财务、税收以及监管等方面不时整合信息、数据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
3.3.13 作为银行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向所使用的提供枢纽处理或外包处理的服务提供商披露;
3.3.14 基于分散风险、评估风险的需要,向保险公司、专业顾问、审计机构的披露;
3.3.15 基于相关金融产品的内在设计,例如资产证券化的安排,向评级机构、保险机构、信用保护机构的披露;
3.3.16 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的用途;及
3.3.17 您及/或资料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披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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